艺术有原罪吗?
“艺术可以有罪”是2003年因状告广东美术馆事件接受《羊城晚报》采访时,我曾说过的观点,该观点与状告事件一起引起热议,但很多人认为我是故作惊语,混淆视听。其实,我的观点是经深思熟虑的,并已多次在写文章、玩艺术中有所暗示或明涉。当然,比起其它领域中的“罪”,艺术中的“罪”似乎没有那么显性——“艺术”是什么还说不清道不明呢,艺术之“罪”又如何确凿考证?或正因之,很多人认为“艺术可以有罪”是个伪问题或无足轻重。殊不知,这种宽容、忽视、放任正好助纣为孽似地创造了一种默许的有利环境,让那些带着与生俱来的“原罪”或生后“犯罪”的伪艺术、坏艺术繁衍孳长,表面上形成了与真正的艺术“合法”竞生的局面——但本质上伪艺术的“罪毒”却在侵蚀真正的艺术的健康机体,它化妆起来的艺术残躯,必然无力立于人民群众面前,更无力立于世界艺术之林!
“艺术可罪”的断语可以成立,最直接的原因应是在性质上艺术毫不例外地来自于人的创造劳动,而且相对而言它还是最“私我”的劳动之一。有说,人天生有“负罪感”,它源自于人天生的“道德感”。如此,艺术家或观众应总是“在带着一定背景的道德力量驱使下”进行劳动的,唯一的区别在于这种力量的大小多少、它的本质定义以及其背景含义。任何艺术劳动超越了一定的“道德律”,对于其下的人,则就可能为“罪”。对此,有一点艺术常识的人不应陌生,在某些崇拜道德至上的时代或政治狂热的年代,艺术曾被作为一种至高的宗教代替品或政治宣言而企图救赎或教导,这些行动的史实、事实就暗含了“人之为艺术”的“获罪可能”,只不过更有讽刺意味的是行动的人并不明白其行动本身可能就已经是在“行罪” !“孔儒艺术”对于文革时代是“罪”,人们恨不得一烧为快。现代建筑艺术史上,听说曾发生这样的事件成为现代、后现代建筑设计分界线的标志:美国有某社区住宅因现代主义设计风格的“非人性化之罪”被居民拒绝居住而被一炸为快。甚或,有些艺术之罪不只内含于艺术品创作的内容之中,有时还外附于艺术品身上。比如,最近有话题说大英博物馆的许多艺术品是抢来的、偷来的,馆方面临巨大压力。这就如说某某富豪、官员的财富来自于非法,他们的“钱财”带着“罪恶原罪” !我相信会有相当一部分英国人站在大英博物馆部分艺术品前面时,会“良心发现”,会“忏悔”,心里说“归还了吧,归还了就赎罪了”。
如此地沿着时间、空间、本质不断挖掘下去,甚有滑向“泛罪论”的危险,不小心说到最后变成“无罪”。因此,我不试图象当年的拉斐尔前派的画家青年那样,用自己的“伪诚实”去求证拉斐尔的“造作之罪”。这样“论罪”就太相对主义了。如何“定罪”,我得看能力行事,与相对主义相反,学习案例法,抓住具体不放。2003年打官司及之后写《公众决定艺术标准》,我正是努力“举例证罪”。我不是法学家,没有能力对“艺术之罪”的定义、学理、范畴等等给出一个全面的阐释,我对“原罪”、“本罪”说如何来自于基督圣经,如何应用于法学、经济学等领域,如何界定分类等等毫无头绪。我只是知道艺术领域中有些许的“点”,看到了、在思考,并努力地把它的真相说出来。我这就说说源自于体制内权力滥用的“艺术原罪”。
艺术界这些年来一直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之一是“体制内体制外的问题”,讨论“双制优劣”及“同制”“统制”的可能性。我个人曾对这种说法提出过怀疑,但那是站在“一国之制”这个整体的绝对角度上,即艺术家个体生活和创作一般难以超越他们所生活着的国家体制。而相对于一国之内,“体制内外”的提法是有根据的,这是基于中国特殊的二元结构社会、双轨制、一国两制等的事实存在。与整个社会改革、转轨过程中的“渐进性质”同步,艺术领域的“体制双轨制”稳妥地生成和存在。自90年代以来,跟随着社会发展的步伐,艺术“市场之轨”的发展成绩有目共睹,而“计划体制”、“行政体制”之轨却几乎原地踏步甚而越封越紧。计划和行政大概希望把艺术控制得像一台央视春晚,欣欣向荣满脸嘻笑,似乎这样就是做出一副“大国文化”、“文化崛起”的样子。国家、执政者要利用文化艺术,不是有像美国控布当代艺术那样达到让我们紧张的程度的例子吗?但是想想人家那些资为代表的功成名就的大师全是硬从“市场”上给拧回来的,而不是“计划”养出来的、“行政”管出来的。
虽然这几年国家有“文化艺术改制”的试点和实验,但总的来讲力度是不够的,臃肿的、低效的各级文化艺术行政部门、美协、画院、艺术馆所等等“国有”、“国管”的情况仍没有太大的本质改观。这会造成什么样的糟糕结果呢?转轨转到目前,因为“转程”中的交叉,原本双轨中各轨并非沟渠分明各自分治的暧昧状况,现在变得更加面目模糊,结果“计划”、“行政”一轨一方面通过行政权力取得垄断艺术资源,另一方面又自己动手攫取市场财富,真所谓“两手抓”两手都硬,官场市场“场场得意”。这些年来,各种艺术垃圾依靠行政、计划获得政府订单和市场订单的“艺术腐败”,咱们应心知肚明。我有位同学在珠江三角洲某经济发达城市的美协当秘书长,据他介绍,大大小小各级别的美协主席副主席们、画院院长副院长们每年都很喜欢往他工作的这些富裕小城市跑,名目谓之“视察工作”、“学术交流”等等五花八门,这些“艺术领导”下来顺带的常规动作是,小范围内摆个“作品展”、“交流展”,他作为“秘书长”的任务是最大范围地动员周围的有些暴发户、老板、“收藏家”们来附庸风雅“交流学术”,一般情况下这些闲钱在掌的人立即会在“鉴赏水平大提高”、“艺术眼界大开”后“很给面子”购买作品,“领导”们常常就会荷包鼓鼓地完成“视察”、“交流”工作。在这类“公务”、“准公务”互动活动中,尤为“国画领导”多见,我猜大概是因为国画占有“传统优势”地善于“现场挥毫”并更方面随时“打包携带”,所以每次见到我的同学,我会戏问曰今年来了几个“皮包艺术领导”哦?诸位请勿误会,“艺术活动”作为一个中性词我向来对它是没有意见的,如果它是自足的民间活动,我甚至是为之鼓而舞的,并曾试图号召过“新农村艺术建设”! 现在的问题是,以上诸活动中,心照不宣的人以及我们,都应该能读出“行政”、“权力”的端倪,而这活动中的“领导获利”,跟改革中其他领域非正常的“体制寻租”、“权力寻租”的“原罪”难道有本质差别吗?!或许,有人会宽容曰,这仅仅是“利益定性”,“领导”这不是在劳苦功高地“推广艺术”嘛?对,这又正是值得关心的问题之本质——其中的“艺术质量定性”。相信这个问题不用展开评说,局中人、局外人同样会心照不宣或心知肚明,此处暂且不计那些参与到这类艺术活动中来的“暴发户”、“财主”、“收藏家”们到底有几个热爱艺术懂艺术有艺术理想有艺术责任并因之真把“艺术质量”给提升了,光计那些“艺术领导”、“体制名家”,他们多少人真是靠“艺术质量”“上岗上位”的,他们中多少人搞的是“真艺术”多少人搞的是“伪艺术”,谁能在此给统计个表出来让大家“审计审计”?某国家级艺术研究院每年的所谓名家研修班、高研班之类的经营活动,人们是常有见到的,谁人能说出来那些拿着国家俸禄却又额外利用公共资源、公权力“创收”的“闲家”们,给人民群众(纳税人)推出多少真正的宏篇巨作?这不,“百万历史画”政府“行政订单”又到手啦!总之,无论是“附带不正当利益的艺术”或是“有质量问题的艺术”,任何有“艺术原罪”的问题都不应被回避都应该追问责任。让“真艺术”而不是“垃圾艺术”得益得势、让真正的艺术家而不是艺术骗子得意得势,这应是任何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人的终极责任!
艺术领域的“体制双轨制”正是上述(及类似上述)情况产生的根源。据寻租经济学认为:“公共领域里全部资源的价值就是租。”跟其它领域一样,由于艺术活动中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的不对称,在政府的规制中有许多权利不被确切界定,而没有界定的权利就把一部分有价值的资源留在公共领域里。“人是自利”的假定告诉我们,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会利用一切有利的条件为自己谋取利益,即使冒着“道德风险”。这便是这些年来多见的权力腐败寻租的伎俩。艺术领域中的体制内权力会在浊流中自觉独善其身吗?不会。那么能寄希望于规制的“他善”吗?难乐观!本来,现存的双轨制只是为艺术(准)行政官员、(准)公务员的寻租提供了前提,如果针对之有充足的配套性规制补漏,“罪也难成”的。但是大家耳目能详的情况是,中国国情中的所谓“规制”,顶多是不痛不痒或干脆没有,尤其在艺术领域中被长期忽视。人们是听腻了“领导干部及其家属、子女不能从商”的,但各种腐败和变相腐败生出的各种“财富原罪”似乎未见少。但是,请原谅,我起码没听说过“艺术领导不要卖画、题字、接工程”的规定,我这样说出来可能都会有人私底下窃笑,以为这对以个体性劳动为显著特征的艺术创作而言十分荒唐可笑。可是,我确实还是希望人们严肃看待“公政”人员和市场中个体的性质区别、拥有艺术“公权力”的人“以艺术的名义”非正当性从市场寻租获利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更关键的是,即使暂时不学习先进国家的艺术管理体制,健全的规章制度的建设起码在目前是不应被忽视的。我是呼吁艺术立法的,健全法律是最佳的规制,很多人以为我只是针对艺术创作活动,这是误会。比方说,我希望有人在看着利益要打破头皮、想尽谋略争当美协主席、画院院长等等时,会因为头上垂着一把利剑而想着推广真正的艺术和为人民服务的责任!
然而,如果种种行政干预和权力异化侵蚀是给艺术带来了各类“罪毒”:对道德的亵渎和良心的奸污;干扰正常的市场法则,扰乱良性的竞争秩序;窒息艺术创造的积极性……,则艺术的体制双轨制就是“原罪之瘤”,“毒”源乎之而“罪”附于体,要清除“罪毒”,最佳的路径,不是截留和过滤每一条血管甚至每一条毛细血管的血,而是彻底手术摘除毒瘤!“并轨就是在既有计划(行政)又有市场成分的‘双轨制’向完全的市场经济体制并轨;转型是政府公权力向适应市场经济方向的过渡,最终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合的政治体制”,这是经济体制改革领域我们常常听到的一句话,亦应是思考艺术发展的不二思路。比方说,如果真有一天,美协、画院、艺术行政部门等之类的组织、单位的主席院长位子——像一些民间鼓捣的“华夏”国画院、“龙虾”书画研究会之类自封的一官半职,没有任何行政背景不再有白花纳税人钱财的好处,既不证明“权术”也不必然证明“艺术”——不再被某些人用尽谋术斗争的时候,我们或可欣慰坦言“艺术原罪少了一源”。自然,这样说并不意味着一刀切,任何时候,总是有洁身自好者和坚守艺术理想者,权力的原罪“胎记”亦非中国艺术独有,但这不足以把艺术理想完全寄托于“人性向善”的假定之上,历史证明那是危险的。
“公权力”的滥用、歪用是“艺术原罪”的“一源”,毫无疑问,相反地,“私权力”、“私欲”亦必然是不自证纯净的“一源”,它如 “人生而难避原罪”的假定一样与艺术俱存。只不过,后者相对于前者而言,如果它是紧紧依附于广阔的“市场”之轨上时,它的“自律”、“他律”的生成要更自觉和快速一些,它由此进一步说明,矫正、阻止、去除有更大危害性的“公权力”这“一源”的紧迫性。进一步探讨“私权”、“私欲”泛滥源出的“艺术原罪”,已是本文的企图之外。我最后想提醒的一点是,面对“艺术之罪”、“艺术原罪”的分析、定性时,要做好复杂性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想准备。你面对的可能只是“改革性探索原罪”、“制度性求新原罪”,它们只是关于“艺术先行于社会发展”命题的探索积累,也许它们是善的,本质上区别于践踏法律底线、暴露人性之恶的罪,它们的出现可能仅仅因为制度、法律、法规等常常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现实,这也正是象我这类理想主义者面对社会现实时深感无奈的原因。我们当然不能说,在制度不健全的时候,就不应当搞(某类)艺术,这就如强制“文革”的人要预见当今的“当代艺术”一样可笑,那本身就是有违人性现实的!
“世纪”这个词,是所有时间类词语中最震撼人的一个,面对它会让人产生宗教感和终极感。站在“二十一世纪”的当头,又临新春佳节,上主借圣经传旨曰:除了基督以外,(原罪)无一(人)幸免。如果我是主,我说:中国艺术,你脱光衣服来一次真正的、彻底的行为吧,用你诚挚的行动抛弃身上的累赘和歪门邪道,以此“赎罪”,因此“重生”,阿门!